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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军、叶永跃与叶永跃、绍兴欧德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叶永跃,绍兴欧德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亮良。被告叶永跃。被告绍兴欧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责人祝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叶永跃、绍兴欧德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