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骐与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骐,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军,熊名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骐,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道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名堂,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骐诉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军、熊名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晶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延长举证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本案由审判员李少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晓翔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崔怀勤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