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华,张裕杉,潘湘梅,阮小晗,宋颖,刘本森,叶燕霞,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64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新富港中心33层。负责人闫钧,上级公司执行总裁。被执行人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罗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执行人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内17室法定代表人张裕杉。被执行人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阮小晗。被执行人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本森。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郑长地。被执行人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郑长地。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裕杉,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潘湘梅,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阮小晗,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宋颖,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本森,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燕霞,女,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长地,男,汉族,196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秀清,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辉,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侯书雅,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吴剑洪,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玮怡,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990229(9),1981年5月29日出生,联系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弄XXX号。本院在执行(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S7570号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华、张裕杉、潘湘梅、阮小晗、宋颖、刘本森、叶燕霞、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目前暂时无法兑现,且被执行人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建华、张裕杉、潘湘梅、阮小晗、宋颖、刘本森、叶燕霞、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目前暂时无法兑现,且被执行人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建华、张裕杉、潘湘梅、阮小晗、宋颖、刘本森、叶燕霞、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S75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