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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知保与李书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知保,李书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知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华。上诉人黄知保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9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知保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知保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知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道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