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章杰运与沃怀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杰运,沃怀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章杰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沃怀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