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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阳海军、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海军,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二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海军,曾用名阳芳芳,绰号“阳鬼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海军和一男子于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15时许,从耒阳市妇幼保健院后面一栋楼房6楼被害人曾某家盗走一台银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条钻石手链、一个钻石戒指等物品。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24元。被告人阳海军还于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伙同被告人谷某某驾驶粤X70A**长安牌轿车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从富园小区3栋一单元7楼被害人王某某家盗走一台手机,从同单元3楼被害人吕某家盗走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和一个OPPOMP4。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9元,OPPOMP4价值人民币6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海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阳海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阳海军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阳海军和一男子(未查实)携带开锁工具来到耒阳市妇幼保健院后面一栋楼房6楼,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曾某家房门,入室盗走一台银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条手链、一个戒指等物品。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24元。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阳海军携带开锁工具,搭乘被告人谷某某驾驶的粤X70A**长安牌轿车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富园小区,由被告人谷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阳海军用开锁工具打开3栋一单元七楼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入室盗走一部手机(未作鉴定)。而后又打开该单元三楼被害人吕某家房门,入室盗走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OPPOMP4。后二被告人将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掉,各分得500元。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9元,OPPOMP4价值人民币62元。另查明,被告人阳海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案发后,耒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阳海军处扣押了涉案赃物OPPOMP4。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的供述,均分别证实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曾某、吕某的陈述,均分别证实2014年4月25日、10月12日家中被盗的事实。3、证人刘某某、谷某英的证言,均分别证实被告人阳海军盗窃的事实。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曾某家被盗的事实。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富园小区盗窃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及提取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赃物情况及从被害人曾某家提取到一枚槟榔渣。7、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曾某家被盗现场提取的槟榔渣检出的基因型比中被告人阳海军。8、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阳海军处搜查到赃物的事实。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阳海军处扣押赃物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吕某某辨认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富园小区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11、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苹果平板电脑、宏基笔记本电脑及OPPOMP4的价值。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阳海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海军积极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谷某某参与盗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海军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阳海军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谷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阳海军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谷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阳海军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对被告人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谷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阳海军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谷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阳海军违法所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手链一条、戒指一个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曾某。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违法所得手机一台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某,违法所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吕某。耒阳市公安局扣押的OPPOMP4返还被害人吕某。被告人阳海军、谷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欧阳安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