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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大杏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冯再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大杏股份合作经济社,冯再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大杏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冯再标,任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周明,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结,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冯再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东华,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大杏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