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韩某,务工。被告祝某甲,务工。原告韩某诉被告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晓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祝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祝某丙。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不顾家,自己挣钱自己消费,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并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祝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祝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要求分割订房款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祝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祝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祝某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二子女,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培养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稳固。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从家庭和睦方面考虑,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同时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给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宝波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