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如兰,女,汉族。被告阮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