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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如兰,女,汉族。被告阮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