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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宏纯与蒲晓云,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纯,蒲晓云,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81号原告李宏纯,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蒲晓云,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柏莲,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纯与被告蒲晓云、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宏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纯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