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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吕克特与谢日生、李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克特,谢日生,李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吕克特,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谢日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李碧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克特诉被告谢日生、李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克特经本院传票传唤于应到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吕克特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