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宝财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梁宝财,陈汝恩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杜清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宝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寿,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陈汝恩,男,汉族。上诉人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梁宝财、原审第三人陈汝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城煤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清城煤矿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胡旭辉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