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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亚特华亚冷暖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亚特华亚冷暖工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3379-3,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小威,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亚特华亚冷暖工业(杭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61163-8,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14-5-1地块。法定代表人麦志彬(英文名MarcGastonLucienBrea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亚特华亚冷暖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启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小威、被上诉人西亚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启安公司原审诉称,2006年9月22日,启安公司与西亚特公司签订《南京六合大厦中央空调系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启安公司分包西亚特公司总承包的南京六合大厦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服务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启安公司依约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经过双方的竣工结算确认造价,西亚特公司仍拖欠部分工程款。2011年1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西亚特公司仍欠启安公司工程款536920元。经启安公司多次催要,但西亚特公司至今仍拖欠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西亚特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启安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张的工程款与其在(2014)六民初字第377号案件(以下简称377号案件)中主张的工程款为同一标的,在该案中,启安公司与该案西亚特公司申文通达成合意:“西亚特公司申文通于2014年4月25日前给付启安公司工程款15万元,同年5月26日前给付35万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因此,启安公司诉讼的标的已经法院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再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予驳回,启安公司可通过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维护其权益。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精神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启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原审被告为被上诉人,而377号案件被告为申文通和被上诉人,上诉人在377号案件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但并未放弃对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在377号案件中并未经过实体处理,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被上诉人,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2、上诉人在377号案件审理中,要求被上诉人与申文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申文通同意承担债务,上诉人为尽快解决争议才与申文通达成调解协议,但并未放弃对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原审在本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3、上诉人本案起诉不存在否定377号案件的处理结果。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构成重复诉讼的,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明显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西亚特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启安公司在377号案件审理中已撤回对被上诉人西亚特公司的起诉,故上诉人在本案中有权以西亚特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原审法院以启安公司起诉违反一事二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