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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增威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宋增威,徐向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846号原告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1905室。被告宋增威,男性,年龄44。被告徐向阳,男性,年龄44。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增威、徐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北京鹏飞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