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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林诉被告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彭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巢纲,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2日。被告:杨辉,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10日。被告: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云。被告:周光久,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7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1号绿洲大酒店14、15楼。负责人:戴宪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林诉被告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彭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林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林撤回对被告李巢纲、杨辉、广元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光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