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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果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在其亲属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双井村经营的一个酒吧内,见被害人庞某甲(男,51岁)酒后在酒吧内寻找朋友,便欲拽庞某甲离开酒吧,随后与庞某甲发生争执,果某某用拳、脚将庞某甲胸部致伤。被害人庞某甲经法医鉴定为:左侧胸部第9、11肋骨新鲜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评定为伤残十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期间,于2015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侦查,被告人果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依法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在其亲属经营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双井村的一个酒吧内,见被害人庞某甲(男,51岁)酒后在酒吧内寻找朋友,便欲拽庞某甲离开酒吧,随后与庞某甲发生争执,果某某用拳、脚将庞某甲胸部致伤。庞某甲经法医鉴定为:左侧胸部第9、11肋骨新鲜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评定为伤残十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期间,于2015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侦查,被告人果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依法传唤到案。本案诉至法院后,被告人果某某的家属赔偿受害人庞某甲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庞某甲对果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果某某的年龄及住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抓获果某某的经过。证据三、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2015年1月18日21时左右,庞某甲在呼兰区双井村夜色酒吧喝酒,刚点了几瓶酒,崔某某走了,他就到别的桌找,果某某就骂他说:“你得瑟啥”,并用手打了他两个嘴巴。他和果某某就打了起来,被周围的人拉开了。他要走,果某某过来用脚踹了他左侧前肋骨二三脚,之后,他就回家了。到家后他把事情的经过和他的儿子说了,他的儿子找到果某某,果某某承认自己打了他,并把他送到了医院。证据四、证人柳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8日20时许,果某某和庞某甲都在他的酒吧内喝酒。庞某甲估计喝多了,到果某某的那张桌找人,他俩就吵起来并撕扯在一起,撕扯一会就散了。2015年1月19日1时左右,庞某甲的儿子来到酒吧了解情况后,找到果某某,果某某承认踹了庞某甲,随后他们一起将庞某甲送到了呼兰区中医院。证据五、证人庞某乙的证言:2015年1月18日22时许,他的父亲庞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在夜色酒吧被人打了,他就找到夜色酒吧老板柳某某。庞某甲说不是柳某某打的,后来他找到果某某并将其带到他家,果某某承认自己打了庞某甲。他父亲说胸口疼,果某某和柳某某就把庞某甲带到了医院。经检查,庞某甲左侧一根肋骨骨折,2015年1月19日8时许,他就报警了。证据六、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孙某某是呼兰区中医院外科医生,庞某甲是他的患者。庞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入院治疗,经过其拍DR片发现其左侧胸部有一根肋骨骨折。证据七、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他是呼兰区中医院创伤科主任。庞某甲是他们医院的患者,于2015年1月19日入院,经检查左胸肋骨骨折。证据八、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18日19时30分左右,庞某甲在柳某某家酒店喝多了乱晃找人,他就过去拽庞某甲想把他拽出屋子,庞某甲就和他撕扯起来,他就硬往出拽并用脚踹了庞某甲左胸两脚,把庞某甲拽倒在地上。之后,他就回家了。证据九、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庞某甲左侧胸部第9、11肋骨新鲜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评定为伤残十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证据十、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家属赔偿受害人庞某甲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果某某在庭审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果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凤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