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牛淑华申请执行赵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淑华,赵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牛淑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长胜,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牛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