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图文都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图文都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图文都苏,男,53岁,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图文都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图文都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路支行的0605243************号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