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中伟、何春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中伟,何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副局长。被执行人罗中伟,男,生于1986年9月,汉族,农民,住昭化区。被执行人何春玲,女,生于1999年2月,汉族,农民,住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中伟、何春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0元,本院扣划了罗中伟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余下2782.00元,因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昭人口征决(2014)第02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