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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樊福兵与曹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福兵,曹忠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樊福兵。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忠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樊福兵与被告曹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樊福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樊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