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朝与李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李敬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马朝,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址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亮,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诉被告李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撤回对李敬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