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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辛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94号罪犯辛磊,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刑: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严守监规,思想端正,“三课”学习成绩优异,劳动改造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辛磊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始终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主动维护狱内秩序。积极靠拢政府,多次较准确地提供狱内犯情,综合改造表现良好。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严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踏实肯干,积极性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