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崔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崔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执字第2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海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