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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某,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