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友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2号罪犯张友荣,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友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友荣于2010年4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中,2012年10月23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张友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服从分工,较好完成任务,共获得3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2015年3月4日,张友荣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罚金票据等。本院认为,罪犯张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友荣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在对罪犯张友荣提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罪犯张友荣的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荣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