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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关政与黄美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关政,黄美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61号原告:黄关政。被告:黄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关政与被告黄美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关政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