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关政与黄美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关政,黄美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61号原告:黄关政。被告:黄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关政与被告黄美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关政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