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高思达新磁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2-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高思达新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小红。申请执行人叶夏清,1975年2与3日生。被执行人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0号民事调解书、(2014)鄂咸安劳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2014)咸民劳裁字第(1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兴耀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耀华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139797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