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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法裁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001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法裁。法裁因诉东台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东台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法裁以东台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东台税务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月21日,东台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东政行复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7月21日,盐城市东台税务局作出东地税五简罚(2014)3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该两份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也不合法。故请求:1、撤销东台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东政行复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盐城市东台税务局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东地税五简罚(2014)3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东台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系驳回法裁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未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法裁不服原处罚事项,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东台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法裁的起诉不予受理。法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也不合法。法裁系参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法裁在起诉时提供了东台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东政行复字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法裁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东台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东政行复字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法裁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决定书实际上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法裁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裁在本案中提出的撤销盐城市东台税务局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东地税五简罚(2014)3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法院对法裁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法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