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凤舞与赵恒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舞,赵恒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66-1号原告:刘凤舞,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双台子区荣程物业管理中心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赵恒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刘凤舞为与被告赵恒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信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