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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凤舞与赵恒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舞,赵恒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66-1号原告:刘凤舞,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双台子区荣程物业管理中心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赵恒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刘凤舞为与被告赵恒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信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