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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德付与被告郭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付,郭彦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邢德付,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郭彦和,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邢德付与被告郭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德付诉称,原告合法取得了位于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窑沟房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四至下邻邢德存,上界是树林边,南北是地头。从1995年分地开始被告侵占原告耕地0.2亩至今,此事经村委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18年的损失。本院认为,虽然原告邢德付持有的耕地承包合同书载明原告在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窑沟房后有1.5亩二等地,但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郭彦和在该村窑沟房后亦有0.4亩土地,因此原、被告双方所争议地块界限权属不清,应由相关政府部门确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德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岩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人民陪审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