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林与被执行人姜国军、曹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姜国军,曹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被执行人姜国军。被执行人曹新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林与被执行人姜国军、曹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4)滦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刘云志代理审判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