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尹某甲,7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马某乙,女,5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尹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原告起诉状,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9月,双方因占地补偿款发生争执。至2014年5月,原、被告分居长达九个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2013年的土地补偿款60,0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2013年原告没有给我土地补偿款60,000.00元,只给我3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2012年秋天和2014年9月分两次接铁棚子,共计花费7,000.00元,原告在2014年10月份之后又跟我要了3,000.00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与被告对本案以下事实有争议,本院评判如下:原告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尹某甲领取村内土地补偿款明细表。证明:我获得土地补偿款46,390.00元,全部给被告了。被告质证意见:我不知道什么钱,我没收到过这笔钱,原告就给过我30,000.00元,我也不知道是什么钱。2、证明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明:我收到了土地赔偿款30,0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就给我30,000.00元,其他我什么都不知道。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尹某甲领取村内土地补偿款明细表,被告不予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被告有异议,因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调查和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证明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在庭审诉辩中,原、被告对以下问题发生争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60,000.00元。被告认为,同意离婚,原告未给付被告60,000.00元土地补偿款,原告给付被告3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符合离婚自由的原则,应当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60,000.00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将土地补偿款交付给被告,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谁予原告尹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二、户籍各自归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被告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