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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书轩与李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轩,李振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王书轩,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振宇,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轩与被告李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