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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计英与韩永志、郝利芳、张海鹰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计英,韩志永,郝利芳,张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马计英,男,3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韩志永,男,3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郝利芳,女,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海鹰,女,37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韩永志向申请人马计英借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定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期限1年,约定利息每万元月息300元,韩宝元、杨贵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1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永志、郝利芳、张海鹰银行存款33.1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丽霞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三、查封担保人郭喜东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