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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变更王德军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其军,王泽英,王德军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王其军,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王泽英,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德军,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其军、王泽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王其军、王泽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其军、王泽英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其军、王泽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