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王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王洪利。被告:王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学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优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