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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王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王洪利。被告:王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王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学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优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