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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刁建文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建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刁建文,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罪犯刁建文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该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刁建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建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3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刁建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建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