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丙)。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宏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儿子卢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特别是被告一直沾染于赌博,把家里的经济收入赌博得精光,因此又加剧了双方的矛盾。2002年被告大哥去煤窖打工遇难,被告家里的父母认为原告是克财克命星,百般刁难原告。原告只好含泪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了一年多后到广东打工,从不返回被告家。2012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条件不成熟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2年多,被告并没有悔改表现,为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而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罗某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卢某甲辨称,原告虽然出去打工,但原告的生活用品还在家里,原告娘家的一些事情被告还是关心的。春节前被告还叫朋友带钱给原告母亲过年,夫妻感情还没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许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儿子卢某乙由谁监护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有无共同财产分割?有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原、被告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2015年2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且双方婚后已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中也没有产生较大的矛盾,说明原、被告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在201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双方愿意和好。几年来,夫妻之间尽管有些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那么,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原告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交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宏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桂科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