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易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易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62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泽。委托代理人:陈灵燕。委托代理人:邓伟力。被告:易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易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20日,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