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羊永生与被告李亚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永生,李亚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羊永生,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亚楠,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永生与被告李亚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羊永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羊永生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