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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青,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青,男,1967年9月28日生,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肖丽。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青、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青的银行存款78636.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徐维民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