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小牧与冯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牧,冯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万小牧,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立平,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万小牧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冯立平已故丈夫胡某柱拥有的,在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名下的18%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王某、汪某夫妻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字第1**1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金传生审 判 员 黄必胜人民陪审员 解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