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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399号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