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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书印与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万书印,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祖安,男,汉族。与原告万书印系堂兄弟。被告:程新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万书印诉被告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书印以被告程新刚于2015年4月29日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书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万书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书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万书印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