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书印与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万书印,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祖安,男,汉族。与原告万书印系堂兄弟。被告:程新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万书印诉被告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书印以被告程新刚于2015年4月29日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书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万书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书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万书印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