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玉春与赵胜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春,赵胜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秦玉春,男,汉族,1947年10月1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赵胜亲,男,汉族,1969年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春诉被告赵胜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