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林捧金、林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显义。被执行人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海。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时营。被执行人林时营,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捧金,女,汉族。被执行人林碧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依申请人申请指定到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昆民执字第18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