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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蔡典成申请执行陈俊蓉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典成,陈俊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蔡典成。被执行人陈俊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俊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俊蓉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984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