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07号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跃宏,公司总经��。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开发区的仅是被告的生产车间,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铜陵市长江西路,属铜陵市铜官山区辖区内,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双方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在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