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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藁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