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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巴文革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巴文革,河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巴文革。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保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夏有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申诉人巴文革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再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0)豫法民再申字第55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再次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巴文革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豫法民再申字第55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二、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